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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列(一)-工程质保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一个解释,两种说法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说法:一是建设工程质保金,表面上看,该笔钱款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是以该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预先支付并转为承包人的工程质保金,该种性质的转变,已经使得该笔款项不再是工程价款,而是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用以担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系建设工程款的一部分,应当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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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保金,享有法定优先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目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主要在2004年10月20日由财政部和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年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根据这些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预付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承包人的一部分款项,用于承包人启动工程项目的资金。

2. 工程进度款: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完成的进度,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3. 工程竣工价款:指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剩余款项。

4.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合同中约定的,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定比例的款项,通常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

5. 变更和签证: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6. 索赔费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额外成本或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的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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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暂行规定实施差不多20年了,在2014年两部就修订《建设工程价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但并无下文。后来在2022年8月1日仅做了个简单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最后一条表示该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已经明确就《建设工程价款暂行办法》里“索赔费用”规定属于例外情形,《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余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和签证”这几项都应纳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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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支持

(2022)粤20民终4910号,四川某建筑公司诉中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诉争项目质保期到期且无争议情况下,质保金明确纳入了建设工程款整体金额并确认了优先权。

(2023)粤01民终6104号案件中,广州中院依然认定了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款整体金额一部分这一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享有建设工程有限权,在目前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应当没有争议。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胡靖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