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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x月x日,成都xx集团(甲方)与xx公司(乙方,于2019年x月x日变更登记为x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成都xx集团将高新东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xx深圳)有限公司与成都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标段(xx,xx)的沥青路面施工分包给xx公司,合同内容: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1498898.00元;质量保修期1年,从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按审核确认后金额的80%支付;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全部合格完成后,乙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专业分包合同终结结算单,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终结结算,终结结算需经甲方公司预算部审核签章后方为有效,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结算收到建设单位的付款后,支付到分包结算价的95%,余下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2018年x月x日,成都xx集团项目部代表吴xx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收方,确认总金额为10112070.08元。之后,因路基沉降(路基工程不是xx公司承包合同范围),xx公司进行两次沥青路面修补,成都xx集团分别于2018年x月22日、x月14日向xx公司出具工程施工结算书,金额分别为10400元、45000元。至诉讼前,成都xx集团向xx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6550000元。2018年8月30日,xx公司在成都市xx公证处公证下,向成都xx集团邮寄联系函、《四川xxxxx(沥青路面)现场收方统计表》、《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材料报验单于合格证、自检报告、施工记录、进场人员花名册、原材料产品品牌与产地清单,要求成都xx集团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工程款。2019年3月22日,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国内xx业务合同》,约定由xx公司将其对高新东区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标段(xx,xx)的沥青路面施工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项下的成都xx集团尚欠到期未付款金额3111866.58元作为标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xx公司。2019年3月29日,中xx公司在成都xx力公证处公证下,向成都xx集团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xx公司将成都xx集团尚欠其的到期未付款金额3111866.58元转让给中xx公司,中xx公司对成都xx集团享有上述债权。

法院判决

被告成都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xxx(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3294.81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043294.8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xx(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项目负责人

饶红琼

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兰

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