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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x日,西南xx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了《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x建筑公司将成都市成华区的xx二路、x三路、x四路、xx一路、xx巷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发包给西南xx公司施工,包工包料。合同第三条约定“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至全部已完工程量的80%,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全部已完工程量的100%”。合同第五条中约定“如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按未付款每日的万分之七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x建筑公司指定张xx、易x为本合同授权代表人,其职责是签收文件、协调关系、计量结算、确认质量等现场解决与确认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各种问题”。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授权代表对本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均加盖了双方公司印章,张xx作为x建筑公司在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xx建筑公司安排西南x公司进行了两次施工,xx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易xx完成了收方及质量验收,完成工作质量为合格,并确认累计计量产值为511959.65元。后因工程涉及拆迁,2019年11月26日案涉工程停工时,xx建筑公司制作了结算单,确认x市政公司已完工产值为511959.64元。另,易xx与西南x公司签订一份确认书,载明:因工程非连续施工,本次施工面积较小,xx建筑公司自愿额外承担5000元的机械进出场费用。西南xx公司于2019年12月x日向xx建筑公司开具了发票。但xx建筑公司一直未向西南xx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判决

  1. 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机械费516959.64元;

二、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西南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如下: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资金占用费为26599.97元;以511959.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511959.64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西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项目主要负责人

马兰,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钰玲,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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