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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xx置业有限公司、四川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兴xx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xx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兴xx公司将成都xx住宅二期·降水护壁工程发包给中xx公司施工。合同第5.2条载明:“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本合同双方已充分考量了各自的经营风险,完全同意本合同总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降水台班单价49元/台班(工程量按实结算)。(1)降水台班费用为综合台班费用包括电费、人工费等全部费用。降水台班数需经监理工程师、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签字认可数量为准。……”第9.6条载明:“认真做好降水台班记录工作,原则上第二天内必须对前一天台班记录做签认。超过时限,监理和发包方现场人员有权拒绝签认。”第16.1条载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的,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书面解除通知达到违约方之日生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第16.5条载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八条载明“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基坑回填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中xx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兴xx公司向中xx公司支付了1808434.43元。合同履行期间,兴xx公司代中xx公司交纳电费1511669.89元,兴xx公司共计支付的款项为3320104.32元。成都xx住宅二期工程因兴x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于2014年底停工。2020年9月17日,中xx公司向兴xx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兴xx公司解除《xx工程施工合同》,兴xx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收了该邮件。由于双方对未付工程款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

一、确认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兴xxx有限公司签订的《xxx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9月18日解除;

二、成都兴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川中xxxx有限公司与成都兴x有限公司、四川xx(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7公司支付工程款1507492.61元;

三、成都兴x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川中xxx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为300000元;

四、成都兴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四川中xx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75000元;

五、驳回四川中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项目主要负责人

胡靖,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钰玲,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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