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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安xx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双方分别于2018年8月1x日、2018年9月x日、2019年5月x日签订《采购合同》三份,约定广安xx公司向四川xx公司购买电脑设备、网络设备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四川xx公司按照约定向广安xx公司交付了相关设备,广安xx公司向四川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四川xx公司货款3,527,850元未支付。2020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补充协议》约定:广安xx公司自2020年4月25日起,于每月25日前向四川xx公司支付货款450,000元,至2020年9月25日前对已使用货物的货款2,722,890元支付完毕;广安xx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对未开箱货物的货款804,960元支付完毕。《付款补充协议》签订后,广安xx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20年4月30日支付货款350,000元,2020年6月1日支付货款450,000元,2020年7月2日支付货款450,000元,2020年9月25日支付货款200,000元。至2020年12月15日,四川xx公司向广安xx公司开具票面金额合计为4,978,060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有票面金额合计为1,287,19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广安xx公司向四川xx公司共支付货款4,287,400元,尚有货款1,977,850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

一、被告广安xx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xx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0,660元及违约金(其中截止2020年9月25日,应当支付2,625元;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广安xx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四川xx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四川xx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安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值税普通发票后3日内向原告四川xx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2,230元,若被告广安xx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四川xx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项目主要负责人

马兰,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晴,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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