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

关于战舰

执业

律师

案例

党建

动态

联系战舰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挂名亦有退路

挂名高管职务的法律救济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职务原则上应交由公司自治,但当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利益关联,且公司自治机制失效,人民法院应准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的变更登记请求。


经典案例


王某在A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受A公司委派担任A公司投资的B公司的董事,后王某从A公司离职,并且在董事任期届满后,B公司股东一直未选举新的董事,经王某催告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依法涤除王某的董事职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事任期届满后,因公司股东会未依法及时选举新一届董事,原董事的董事辞职书在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并不会导致B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故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等一般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因此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职务的选举和更换应先由公司自治机制解决,即由公司股东会进行任免。

2、当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职务在经过公司自治机制无法解决或者公司自治机制失效,包括公司经营异常、公司股东会无法召开、公司股东不予处理等情形,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司法应当介入。

3、在公司自治机制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职务并请求司法介入时,是否应当支持还应审查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退出公司的实质要件,即退出人员是否实质参与公司治理、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是否存在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基于用人单位委派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因本文仅针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等例外情形时的司法介入,如存在前述实质联系,包括同时属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任职等,退出方式应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综上,当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职务的相关人员与公司已无实质关联,继续担任公司高管职务可能会使与公司无关的人员因公司行为对外承担不利责任,并且经过公司自治途径无法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姚杨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