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xx银行重庆分行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提款申请书》向xx公司一次性发放贷款15000000元,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xx公司未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12月11日,已拖欠利息、罚息等380620.34元,经多次催告无果,xx银行重庆分行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2015年12月11日,xx银行重庆分行与xx商贸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xx银行重庆分行将其若干债务人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对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xx商贸公司,其中包括与xx公司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益。现xx商贸公司与xx银行重庆分行已各自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xx商贸公司取代xx银行重庆分行成为债权人,xx公司未向xx商贸公司履行还款义务,xx公司、马x、陈x、马x、黄x、朱x、王x亦未向xx商贸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4250000元及截至2016年2月15日的利息575675.79元、复利17419.13元,并支付以债权本金1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上述债权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150%计算的罚息(遇法定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二、被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438900元
三、被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x、被告陈x、被告马x、被告朱xx、被告王xx对被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项目主要负责人
胡靖
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现担任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领域重大疑难诉讼案件及韩国IPO、新三板挂牌、科创板辅导、政府平台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并购破产重组、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重大经济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
专业领域:建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