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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变无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及时撤场的后果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本是于法有理有据的事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承租人的某些“骚操作”,最终可能使自己有理变无理,甚至还倒赔出租人。那么,这种情形是怎样的呢?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般格式是:出租人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同时出租人会向承租人收取一笔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租赁期满后再予以退还。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将依据法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此时,出租人可能并不愿意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于是,某些“大聪明”的承租人在致函出租人解除合同之后,又以不撤场为条件要挟出租人退还保证金,长期争议无果后,双方最终对簿公堂。而按照法律规定,具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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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2019)京民终203号案件,法院认为:首先邢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其搬离房屋后,负有将租赁房屋交还的义务,现邢某主张其于2015年2月从涉案房屋搬离,但未办理交接手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搬离房屋并将房屋交还,故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根据涉案房屋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统计表,2015年2月之后,北京晨X商贸有限公司仍然在使用涉案房屋,交纳水、电费,该公司股东系邢某与徐某,邢某主张此后公司使用房屋与其无关,本院难以采信。最后,北京晨X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至今仍在涉案房屋,尚未迁出,邢某理应支付相应费用。综合上述认定,邢某上诉主张其已于2015年2月搬离涉案房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令邢某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并无不当。再以我所实际处理案例(2021川0117民初10740)来看,法院认为:同时因双方解除合同后,XX公司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在腾退期间,XX公司应当参照日租金5840.55元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腾退之日为止。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承租人解除合同后应及时搬离撤场,并通知到出租人。至于出租人未退还的保证金,应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切不可粗暴地占有房屋不予退还,将有理变无理。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吴楚之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