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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说法律|萌宠背后的法律风险

宠物研究室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知的改变,对于养宠物这件事,在60前,到90后、00后年龄段的人群中,已悄然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由Pethadoop派读宠物行业大数据平台和狗民网联合打造的《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消费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较2019年增长1.7%,首次突破1亿只大关,消费市场规模也达到20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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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宠物的数量正在逐步增长,成为一个巨大的群体,各类宠物也以各种形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朋友,其中猫狗是最受人们喜爱也最常见的宠物,它们通过天生自带的呆萌和灵动治愈者千千万万的养宠之人。但在这庞大的数据背后,也往往隐藏着不可避免的风险。猫类及其他啮齿类动物致害情况偶有发生,但相对可控。相比较而言,犬类动物天生带有烈性、野性以及高度应激反应,因此也是最常见动物致害种类,我们现在就主要对犬类致害进行讨论分析。

202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对饲养动物致害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承袭了侵权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责任划分,具体我们来看一看:

"动物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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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均为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

《民法典》关于动物致人损害情形,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一方有过错,同时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和承担的责任后果。在国家层面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上,全国各个省市地区也相应出台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截止2021年1月,全国关于饲养犬类动物的管理规定就有80余部地方法规及文件,对于养犬的医学免疫、登记备案、规范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若养犬人违反了地方的法规文件,也会受到进一步的处罚或被没收犬只。

根据法律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是:饲养的动物;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满足四个要件后,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故意挑逗、刺激动物,而导致动物反击侵害的,则赔偿责任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否则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动物致害的常见情形

    对于养犬之人来说,无论是出于生活陪伴还是感情寄托,这都不仅是一种喜好,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人群饲养宠物,也就必然会存在和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甚至上升为法律纠纷,下面我们就来列举分析几种常见的情形:

(一)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理应承担责任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case

案情简介

张三牵着自己的泰迪狗前往菜市途中时,遇到李四正在遛其饲养的哈士奇(未束犬链)。哈士奇突然咬住了泰迪,张三见状赶紧上去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伤胳膊,双方随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李四饲养的哈士奇并无犬证,将张、王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当天,张三至医院就诊,接种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共支出医疗费用1511元。带泰迪至宠物医院就诊,诊断为脊椎骨折,其支出诊疗费共15906元。

就赔偿责任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相关损失。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李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律师分析 " 

     《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四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目前各省市地区基本出台了相应的饲养犬只管理规定,对合理养犬进行了规范性的规定和约束,包括养犬的手续、要求、携犬外出所要注意的事项等。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饲养犬类所引发的损害事件。但如果不按照相应的规定规范养犬,甚至违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犬类致人损害或者发生纠纷的风险,相应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自己管理不善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二)非接触性伤害,责任亦不可逃避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case

案情简介

张三在闹市区街道上,遇到某大型犬突然向其扑来,使得他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腿骨骨折,住院治疗,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灵创伤。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张三认为李四没有按规定养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四认为张三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的,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也与张三有一定的距离,并且自己是按规定养犬,不存在过错。故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结合报警记录,确定事发地点为某市犬只重点管理区域,李某饲养大型犬并外出遛狗行为违反《某市养犬管理规定》,朱某因受到犬只惊吓而摔伤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判决李四应该对张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律师分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的直接证据,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张三、李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张三因受到李四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因此,即使是非接触性伤害,李四仍应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三)故意挑逗引起致害,

受害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case

案情简介

张三将自家犬只拴在自己院子门口饲养。一日,邻居李四路过被张三饲养的犬只咬伤,遂报警要求张三赔偿。张三认为自家犬只性情温顺,是李四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

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李四第一次经过犬只身边时,犬只并没有动作,随后李四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犬只掷去,并反复挑逗犬只,后犬只猛扑咬住李四的腿,导致李四受伤。在观看监控记录后,由派出所进行调解沟通,张三饲养犬只虽然将李四咬伤,但是李四恶意踢踹、挑逗犬只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挑逗范畴,也是其受伤的原因,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属于主动引起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员分析劝解,双方达成和解,由李四承担自己的损失

" 律师分析 " 

     法律规定的基本宗旨是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本案中,张三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其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李四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李四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因此,应免除动物饲养人张三的赔偿责任,李四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四)流浪狗侵权中责任人不明确导致维权难

     比起圈养的宠物犬,一般情况下流浪狗更加具有野性和攻击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大。《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中,由于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被侵权人往往很难在流浪动物侵权事件中获得赔偿,因此对于流量犬只大家尽量不要主动接触,或者一定要做好自身防护。

(五)宠物遭受侵害,要合法维权

虽然宠物具有天生野性,容易造成意外侵害,但一定程度上,宠物也是弱势群体,也容易收到外界的伤害,如第三人虐待殴打、投毒、意外伤害、就医死亡等各种情形,看到自己的爱宠受到伤害,宠物所有人难免心痛如割,情绪爆发。但我们要知道,目前动物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仍然属于一种物,宠物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属于一种物权,因此自己的宠物受到伤害后,应该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为由主张权利。该赔偿主要是针对宠物所有权人的直接损失:购买宠物的价款、医治宠物的费用以及其他财产性损失,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若自己的宠物遭遇不测,切不可作出过激行为,而应尽快固定证据,拍摄现场情况,录音录像,记录自己的直接财产性损失,以及对方的过错行为等,以便后期主张赔偿。

"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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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针对上述常见情形,律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 宠物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约束自身行为

对于饲养宠物的人士,务必要熟悉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去当地公安机关对宠物犬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并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同时,饲养人还需要按照要求按时年检,并给宠物犬注射狂犬疫苗。

2 . 被侵权人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如遭遇宠物犬侵害后建议第一时间报警,查找周围证人,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犬、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尤其是被犬只抓伤、咬伤的情况,务必及时去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在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的同时,就医证明也可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索赔。

3 . 我们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犬时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看护好孩子,避免孩子去挑逗流浪动物,造成意外伤害,尽量远离可能造成侵害的动物。如果遇到伤害,也切不可像某些极端事例中一样使用暴力或投毒等危险方式进行“报复”,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在小区遇到长期流窜的流浪动物时,建议将该情况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收养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

动物是我们的朋友,猫狗宠物更是我们的亲密朋友,我们在饲养猫狗宠物时,一定要规范自己的饲养行为,并做到管理和防护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也是保护我们最好的宠物朋友。

战舰律所-马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