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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追回工程款

挂靠和层层转包,是我国建设施工领域比较普遍的情况。很多工程的完成,最终靠的是实际施工人,特别是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完成的。

但是施工实务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经常会面临“三无”情况,即无合同、无收款、无结算。如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承办的案例,进行剖析说明。


案例情况


1、A公司中标了某市政道路项目后,将工程其中的一部分转包给了B公司。B公司小幅施工后退场。后A公司又将案涉工程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了C公司。C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该工程又转包给了D。D接手后,将其工程中的土石方部分,转包给了E。E组织人员完成了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后退场。目前该市政道路已经通车,但E一直未收到全部工程款,需要维权。

2、“三无”情况:E就诉争的土石方工程,未与任何一方签订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E仅收到C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转款;E未与任何一方办理收方结算。


诉讼策略


遇到施工案件中出现的“三无”情况,核心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诉讼主体资格;二是结算金额;三是向谁主张权利。

1、本案首当其冲的必须证明E系诉争土石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才能有工程款的请求资格。

(1)何谓“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8月4日发布)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2015年3月16日发布)第12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本案没有书面合同这一直接证据,因此间接证据的充分程度和证明效力的大小就变得十分重要。施工合同纠纷的间接证据,主要有现场施工照片、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会议、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其他第三方文书,甚至被处罚的情况等,来确定。本案中来自于第三方派出所的证据,施工过程中E组织的人员和C公司的人员发生了人身冲突,报警后派出所介入,有笔录信息。土石方工程确实系E施工完成

2、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如何确认?

鉴于E未参与任何施工结算,其所实际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造价无法确认。如果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必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考虑到工程已经实际通车,土石方又是前序工程,分包方和总包方、总包方和业主大概率已经完成了该单项的结算。即使没有完成最终审计,但是金额是基本可以确认的。因此,本案通过第一次战术性起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取得了分包方和总包方,总包方和业主的结算资料,“完成”了土石方工程的结算金额这一诉讼请求确定的核心内容。

3、如果确定错综复杂主体之间的关系,找到起诉对象?

(1)工程类案件,参与主体较多,建材供应商、其他标段实际施工人、劳务方、机械租赁或使用方等。主体多一般发生纠纷可能性比较大。在证据较为缺失的情况下,通过查询了解案涉工程其他涉案信息,寻找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从而将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时候,作为证据使用,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

(2)本案通过查询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其他第三方查询工具,找到了诉争道路其他相关纠纷,确定了不同主体签约内容、进场退场时间,结算情况等重要信息。

(3)重新正式起诉,最大限度维护E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终本案E作为实际施工人,将业主、总包和违法转包方均列为被告,进行了诉讼。庭审中,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最终通过法院为E挽回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胡靖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