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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货币出资的正确打开方式

近年来,我所接到过很多当事人来咨询股东出资尤其是股东货币出资问题,也遇到了类似的案例。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公司财务账户等资金来往比较随意和复杂的情况。

很多人对出资义务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认为只要往公司或公司指定账户出资,实际投资了,就完成了出资义务。等到公司欠债成为被执行人,股东接到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以后才追悔莫及。

以下为我所整合近几年的实际案例进行的综合分析。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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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两人出资成立A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2024年5月1日前,认缴出资金额为:张三:50万元,李四:40万元。

几年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以张三、李四未完成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他们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 关于张三


张三表示:公司章程规定,张三应在2024年5月1日前出资50万元。但在2019年至2022年,因公司经营需要,张三先后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等账户转款,转款金额累计100万元,其中含张三出资款50万元,公司向张三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已收到张三出资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并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首先,从付款人来看,张三100万元款项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多次付款总和,有的款项由张三以现金方式支付,有的款项由张三银行转账支付,有的款项是张三配偶银行转账支付。张三配偶不是公司股东,其转账行为不等同于张三的支付行为。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货币出资必须转入公司账户。但张三转入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等个人账务,都不是公司账户。

最后,公司向张三出具了《证明》。但该《证明》仅能在张三与公司之间具有效力,并不等同于张三向公司账户足额存入了出资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现有的工商登记,张三未完成出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张三未依法完成股东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在未完成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关于李四


庭审中,李四向法院递交了其向公司汇款金额超过70万元的转账凭证和财务记账凭证。经审理,该多笔汇款,虽均系向公司账户支付,但仅有几笔备注投资款(累计30万元),其他汇款均未注明款项用途,也无公司出具的收据、出资证明书和公司的原始记账凭证予以佐证。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李四未完成出资义务。鉴于李四与公司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法院未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实缴出资款。

最后法院判决李四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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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公司法》规定,结合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最简单和标准的方式就是:

1.按期足额通过股东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其认缴金额,并且备注写明是出资款、注册资本等用途;

2.股东在汇款后,有权要求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或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名称、出资时间、金额等,并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3. 公司应当在财务账册上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记账,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进行记载,同时每年向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年度报告对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进行公示。

战舰律师团队温馨提示:股东缴纳出资是否足额、是否安全,无论对于资本维持还是公司运营而言都至关重要,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公司以此方式吸纳股东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实践中,很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建议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纠纷。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红琼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