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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算?这样也能拿回工程款!

当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文件的报送义务通常在于承包人,审查义务在于发包人。而在实际情况中,发包人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拖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如果没有竣工结算资料,则意味着承包人的工程款无法得到全部支付。

作为承包人,为预防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情况,下列法律规定你必须提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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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四川地区也有相关文件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发布,现行有效)第18条: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为依据,诉请依照《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日。


二、实务判例



2021)川06民终27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虽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该二十一条的“约定”应当特指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或者协议书中就此问题专门进行约定。只有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或者协议书中就此问题专门进行约定,方才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承包人仅以《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为依据,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不予支持。

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并没有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而是特别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且建业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因此,对建业公司主张按照报审价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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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和案例,我们总结出以下正确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方法:


一、提前书面约定

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果仅是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则达不到约束发包人限期审核结算的法律效果。

二、明确约定答复时间或审核期限,同时约定逾期审核的法律后果

在书面约定中,应当明确具体审核期限,在此前提下,如果发包人没有提出异议,则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其默示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三、留存发包人已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

    承包人在主张“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工程价款时,必须证明其已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在递交资料时需注意将发包人的签收证明文件予以妥善保存。如果当面提交的,需要提前制作签收文件,在提交给发包人后由其当面签署签收文件;在必要之时,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送达文件的内容和整个过程。

四、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内,双方就竣工结算资料不再达成其他新的意见

   合同虽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约定,但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已经对该约定进行变更,则不能以默示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如果发包人逾期审核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结算价款又进行进一步协商,或者为发包人的结算资料审核工作继续提供能够对结算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协助,如对资料进行重新核对或补充等。这种同意磋商或提供实质性协助的行为本身构成了承包人自认工程结算价款尚未确定的意思表示,从而构成对“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这一条款法律后果的否定,该否定往往对承包人不利,属于承包人对自身利益的放弃。因此,承包人切记在此时与发包人再重新磋商。

五、审核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后,如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时,仍不予以明确答复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函,明确表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送审价为工程的总造价,并结合合同的约定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此后,承包人无须再以函件的方式催促发包人及时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审核,或允许发包人在延展的期限内完成审核,避免导致此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或放弃,给承包人主张权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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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给你支支招


作为承包人,为避免发包人逾期办理竣工结算,切记:

1、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xx日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结算资料送达发包人,并留存送达依据;

3、如发包人在约定的审核期限未答复,则迅速发函确定结算价格,以固定这一法律事实。

4、该法律事实固定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权利主张。


建设工程每个环节都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唯有提前预防和制定规则,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是承包人,请你一定要将此事做在前!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马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