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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子弹飞一会”——崇州罗威纳犬咬伤幼童事件法律解读

成都崇州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发生已经过去十余天,虽说事件已经结束,但该案件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的发展依然值得我们思考,

今天就从法律评析的角度“以法说案”,探讨四川崇州罗威纳犬咬伤幼童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事件起因

10月16日,四川崇州发生一起黑色罗威纳犬咬伤2岁女孩的恶性事件,10月18根据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官方的情况通报,涉事犬只主人已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调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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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掌握的案件信息,本案涉事宠物主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分析如下:

一.饲养人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宠物饲养人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唐某作为黑色罗威纳犬的饲养人,放任犬只独自外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未尽到饲养人看管义务,从而导致危险行为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确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应明确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有以下相关规定:

(1)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本案被咬伤女童的医疗费用须由狗主人唐某承担,此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赔偿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幼童可能会因此事件遭受一定心理创伤,据此可以申请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二.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饲养人放任猎犬伤人行为,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如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之,如唐某并非有意而为之,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值得注意的是,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此罪。对于行为人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伤害结果的认定,应当在专门鉴定的基础上,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看其是否符合《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重伤标准。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事件发生的场所为住宅小区,是公共场所,小区内住户多且人口流动自由,唐某的行为可能已经危及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如果唐某对烈性犬的不看护行为被认定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危险性或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件发展

事件发生后,女童的家属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了筹款活动,由在筹款活动开始的短短一天之内,已募集捐款达200万元。

有一些网友对此提出了质疑,此事件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也保证提供治疗绿色通道,因此为何还需要如此大规模的善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的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众筹平台上的捐款行为属于指定用途的实际赠予行为。网友捐赠的医疗费用只能用于小女孩的治疗,多余的捐款应该返还给捐赠者或者捐赠给慈善机构。对于饲养宠物犬的家庭而言,此事件的发生也起到了警醒作用,饲养宠物犬的家庭都纷纷开始教育自家狗狗,有的语重心长的提醒其出门在外不要凑热闹,不要伤害人类,有的连夜买了结识的牵引绳和头套,有的选择暂时避避风头不出门遛狗,各小区及公共场所开始文明养犬专项整治活动......另一面,也出现了大量流浪狗被捕杀的情形......


事件展望

一、完善相关法规,让宠物售卖、饲养更加规范化

此次事件的罗威纳犬并没有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所涵盖的禁养犬只的范围内,但其危险性是公众有目共睹的,禁养犬只的范围是否有待重新考核评估,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此外,纵观养犬的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法典》中对犬类伤人责任界定等方面的规定和表述之外,目前全国施行的统一规范是于2021年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中新增了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疫苗、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井系犬绳等要求。

对于人狗关系的现状,政府应根据新的情况对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补充,让宠物售卖、饲养更加规范化。

二、出台动物保护相关法规

狗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根据《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我国饲养犬猫的人群数量已经高达6844万人,其中城镇犬猫数量11235万只,犬5429万只,猫5806万只。而我国2021年流浪犬数量高达4000万只,流浪猫数量高达5300万只,基本与城镇犬猫数量持平,而每一只流浪动物的背后,都有着不负责任的主人,此事件导致的大量流浪狗被捕杀,其不负责任的主人也难辞其咎,动物的问题,本质上都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就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但是关于保护动物的立法,我国的进程较为坎坷。2009年,我国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上述立法迟迟未能通过,愿相关事件的发生可以推动立法的进程。

如今饲养宠物已经渐渐成为了流行的生活方式之一,广大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务必对宠物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以免惨案再次发生。另外,呼吁文明养犬的同时也要理性的对待流浪犬只,地球不仅仅是人类的家园,狗狗和人类和谐共处才是最好的状态。

因此,希望将来能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方利益。

本文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张诗敏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