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

关于战舰

执业

律师

案例

党建

动态

联系战舰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情有可原今日原,轻罪可恕今日恕——我所一刑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陈某委托,指派成都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刑事专业律师杨剑和专职律师罗荣琼,为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一案,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辩护。

2022年12月6日,四川F县某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涉嫌帮信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1672038587264722.jpg

基本案情

640 (1).jpg

2021年初,陈某堂哥对其谎称银行卡用于游戏刷单赚钱,欲租用陈某的两张银行卡。当时,陈某系在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出于对其堂哥的信任,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给堂哥使用。

陈某出借的银行卡,后来被其他犯罪分子,用于转移网络赌博资金,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2021年底,公安机关以帮信罪对陈某、陈某堂哥等九人立案予以查处,并对其开展追逃,最后在S市将其逮捕归案。


辩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640 (3).jpg

陈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我所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和指派后,迅速介入办理案件,向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多次约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及时到检察机关调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的后续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完成约见、阅卷后,辩护律师和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反复沟通,并充分交换意见,出具了书面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律师分析意见

1672038848912700.jpg

本案中,陈某的犯罪作用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从犯,系受堂哥欺骗所为,其并不明知银行卡用于其他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次,陈某并未和其他犯罪人员直接接触,不知道银行卡的最终真实用途。最后,陈某在本案中的位置是底层角色,起到辅助作用,作用不大,符合从犯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处理情况

1672038922765649.jpeg

承办检察官收到律师法律意见后,经过核实并综合考量,按照“宽严相济”和“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并对陈某从法律层面到思想层面进行了帮助教育,最终对陈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不起诉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适用解释如下: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