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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

近日,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成都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刑事专业律师,战舰律所高级合伙人杨剑律师以及我所专职律师罗荣琼为一件串通招投标案提供辩护,被告人李某最终被四川z市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z市一个城市绿化项目获批建设,由招标方z市某平台公司组织第一次招标。本案第一被告人张某联系到李某,约定用李某所在公司的名义参与工程招标。双方商定通过特定关系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件,以确保李某所在公司顺利中标。后因招标公告中的限制条件遭到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质疑,导致第一次网挂招标终止。

2020年2月,该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张某继续操作在文件中设置限制性条件,同时组织了其他多家公司“陪标”、“围标”。“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张某的运作下,2020年4月,李某所在公司中标取得该项目承建资格。 

辩护工作及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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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串通招投标罪对张某、李某等八人立案予以查处。

李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立即委托了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服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第一时间到侦查机关递交了相关手续,了解当事人涉案情况,并对案件的后续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深入分析。后根据案件的后续发展和基于在侦查阶段建立的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李某继续委托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

在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后,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承办人员及时取得联系,并交换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李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构成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若干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继续同意对李某取保候审,李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出具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李某的提出“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

经过庭审,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期半年执行。

律师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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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从业人员中,尤其是在工程领域的招投标中仍然存在一些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执行,律师建议:

1、相关公司从业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从思想上筑起防线,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招投标,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2、如因法治观念薄弱,不小心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并受到刑事追究的,要及时行使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第一时间聘请辩护律师(最好在黄金72小时内),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做出自首、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行为,从而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并最终得以从轻处理。

3、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刑事合规”工作,从制度源头上杜绝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法律条款普及:

所谓缓期执行,是指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对于判处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令人扼腕,然,人孰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对犯下的错误及时挽救并改过自新,也能获得刑法较为宽容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