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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2021年10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就泉州泉港区一工程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确定A公司负责泉港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但是在2021年12月,因履约保证金未足额缴纳,B公司发函要求与A公司解除框架协议。

A公司在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函后未及时告知手下的施工队伍,而施工队伍的9名员工在看到工程停工,清楚工程已无法开展后,决定一直闲待在工地直到2022年的5月份,再以A公司未与9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索要从2021年10月到2022年5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共计2065515.08元。

接到仲裁委开庭传票后,A公司委托我所为其提供代理,我所指派徐钰铃律师担任代理人,徐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确定了随即展开了相关代理工作。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代理律师梳理了本案的前因后果,总结了大致的答辩思路:A公司在2021年12月以后因无法再开展工程项目,处于停工停产期间,而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所以A公司不应再支付9名员工工资,而是改为支付生活费。

同时徐律师通过论文查询以及其他案例查询,发现在这里生活费不该定性为劳动报酬,因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在停工停产期间,申请人事实上并未提供劳动,双倍工资的没有产生的基础。

在劳动仲裁委审理阶段,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提出了公司支付员工生活费取代工资,同时不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观点。劳动仲裁委在调查相关证据后,采信了徐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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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劳动仲裁委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了我所辩护律师的答辩代理意见,最终裁决A公司向9名员工支付80840元的生活费。本案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减损金额高达1984675.08元。


目前,我所正依据该份裁决,积极与9名员工协商,争取获得一个令公司和劳动者都满意的结局。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疫情当下企业和员工都应互相体谅,本案中劳动者在明知涉案工程已经无法开展进行后,想的不是去别的工程继续劳动赚钱,而是想着闲在工地通过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发家致富,而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也显示了《劳动合同法》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既然没有劳动自然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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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当事人的委托,于情于理,倾力辩护,致力于以过硬的专业素质、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