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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工程有限公司、北京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兰州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于2016年x月签订《xx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将xx城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工程总承包给北京xx公司。2016年7月,北京x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浙江xx公司签订《xx城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工程素土挤密桩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以上工程分包给浙江xx公司,第4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北京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5/8方式中约定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素土挤密桩单价为x元/米,合同总价暂定为x元,该合同价款为包工包料;第5条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合同工期为60天,2016年8月20日前全部完工;第10条工程款支付中约定:此合同按照现场实际发生且桩基检测合格的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为现场实际桩基检测合格的工程量核准款项的50%进行支付,桩基施工完成,经检测合格、分包人提交该工程完整的桩基竣工资料后30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本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且经审计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额的97%。剩余3%的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期2年,起始时间为桩基检测合格之日起;第18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18.1.2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3个月,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承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8.2.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xx元及利息xx元(2021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xx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项目负责人

王顺敏,原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兰,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