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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约定竣工后再结账?不要慌,货款可以这样要!

近期,本所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工程因业主原因无法竣工而影响民营企业货款结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深挖案件事实细节,最终逆风翻盘,协助客户拿回了“沉睡”多年的货款。


一、简要案情

本案原告是一家注册于四川省的水稳建筑材料企业,起诉要求被告(注册于北京市国有建筑企业)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2020年1月,A公司(注册于四川省的民企)与B集团公司(注册于北京市的国企)签订1份水稳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向A公司购买水稳材料,用于B集团公司承建的道路工程项目。付款方式为每月办理结算单,下月底前付70%,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至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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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陆续供应总价款为500余万元的水稳材料后,案涉道路工程自2020年12月开始停工,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故B集团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水稳材料货款,尚欠150余万元。

A公司供货后3年都未能拿回全部货款,公司上下都面临巨大的压力,也与B集团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B集团公司回复,对欠付150余万元货款金额无异议,但案涉道路工程未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的合同条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B集团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迫于无奈,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


二、代理过程

接到A公司委托后,我所指派张俊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确定了随即展开了相关代理工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工程长期停工的现状,律师首先确定了合同解除之诉的代理思路,即本案是否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合同版本是对方版本,显然不会约定供方的单方解除权,于是约定解除之路走不通。其次,本案是买卖合同,并非施工。工程长期停工可能构成施工合同解除的因素,但是否是买卖合同解除的因素,这个问题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本案中,工程长期停工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始终将目光聚焦到“长期”二字,则可能陷入主观标准的自说自话中,A公司觉得3年长了,B集团公司作为付款方,可能觉得时间刚好。

当本案再次陷入焦灼时,律师前后多次拜访A公司领导和经办人员,并前往工地现场实地走访,最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工程停工的原因。一开始,A公司向律师反馈的停工原因是地方财政因素,业主资金未落实。直到有一天,A公司领导向律师反馈了“曾经听别人说起这个道路工程的征地手续出了问题”的信息。出于律师职业特有的敏感性,律师得知该信息后,顿时如获至宝。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土地手续与建设手续是挂钩的,土地手续的缺失必然导致建设手续的缺失,如果真是建设手续出了问题,势必动摇买卖合同履行的基础,更会影响审判法官对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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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大的工程,建设手续真的会有问题吗?律师一开始对这个信息也是将信将疑。于是,律师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走访、摸排工作,并最终取得了该工程建设手续缺失的实锤证据。

在本案一审阶段,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观点:“第一,在工程长期停工且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工程短时间内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即“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支付至97%”)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本案付款条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继续沿用该条款对A公司不公平;第二,既然付款条件悬而未决,本案存实际上存在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当买卖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时,应根据《民法典》628条的规定,即如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或存在习惯的,A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故本案全额货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最终,一审法院在调查相关证据后,采信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并判决B集团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50余万元。目前,本案还在上诉期内,本所将积极准备未来的二审,争取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


在涉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供货交易时,供货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易成为买卖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而本案因工程建设方原因导致工程长期停工,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认定?

本案中合同项下工程因建设方的因素长期停工,原告既无法继续供货也无法收回货款,被告作为承建单位也是货物买受方,既不结算也不支付货款,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合同僵局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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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考虑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本案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经停工近3年,停工原因涉及当地建设方的因素,涉诉事项较多。从时间上看,短期内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供货完成建设工程的可能性较小,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的条款进行结算,结算条件将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成就,这违背了原告最初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思。因此,合同已然无法继续履行,已经发生的货款需要结算。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