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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违约金?

战舰律所:租赁合同中违约方履约保证金退还问题——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例


本案背景


2021年12月5日,A公司(租赁方)与B公司(出租方)就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某处商铺(案涉商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案涉商铺用于经营饭店,租赁期限为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后因疫情等原因A公司无力继续维持饭店经营,于2022年12月1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B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后以A公司擅自闭店、拖欠租金为由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空置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并且没收A公司提交的租赁保证金


代理过程


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A公司委托我所为其提供代理,我所指派尤伟丞、吴楚之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后,随即展开了相关代理工作。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对于没收租赁保证金的规定“租赁方逾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租赁方向出租方支付的任何一项费用累计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方的租赁保证金。”而A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租金超过15日的情况存在,代理律师在梳理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后,针对租赁保证金能否退还问题总结了大致的答辩思路:

1、租赁保证金具有违约金性质,那么违约金应该具有补偿性,即补偿B公司因A公司违约受到的损失,合同既规定了违约赔偿金又规定了没收租赁保证金明显超出了B公司的合理受损范围;

2、虽然合同约定B公司有权不予返还A公司的租赁保证金,但也规定了B公司有权用该笔租赁保证金扣除A公司所欠付的款项,因此该笔租赁保证金不应作为违约金被没收,而应该冲抵A公司所欠付的租金。

在法院审理阶段,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提出了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或者补偿金的观点。最后,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为逾期违约金、补偿金等诉请,已经可以弥补B公司的实际损失,故B公司主张该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衍生诉讼,法院在本案中对履约保证金一并处理,判定该履约保证金品与B公司支付的解除合同补偿金相抵扣。

目前,A公司与B公司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已在一审后达成和解,依据一审判决达成了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本次纠纷。


法律评析


履约保证金(或叫租赁保证金)是否具有违约金性质这一问题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众说纷纭。有的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履行,而在合同订立时交付于另一方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而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根据损害结果确定违约金金额,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二者不应划等号;也有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系为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的保证,虽然与违约金叫法不同,但实际上就是对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金设立,该履约保证金应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金性质。

结合本案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对履约保证金应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在不违法法律以及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适用履约保证金条款,但是既然履约保证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补偿性,那么如果其余诉讼请求已经可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后,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支持。


本文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尤伟丞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