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

关于战舰

执业

律师

案例

党建

动态

联系战舰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背靠背”条款一定安全吗?

“背靠背”条款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被频繁使用的概念和工具,所谓“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通过合同约定,自身从第三人处收款后再向合同对方付款。

通常而言,合同中的强势方喜欢设置“背靠背”条款,以达到免除在未收到第三人款项时被迫向合同对方付款的义务

在我所最近处理的案例中就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例如:1、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且收到业主单位本批次全部货款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 100%的款项”;2、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甲方每月10日前完成工程量及进度款的审核,甲方依据总包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并在甲方收到工程进度款5日内,支付给乙方下浮后经审核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业主拨付情况,约定比例下浮后全额支付乙方:待甲方对总包方工程结算完成并收取工程尾款后,同比例下浮后给乙方结算款项的支付。”

从“背靠背”条款内容本身来看,对甲方无疑非常有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实际效果可能难如甲方之意

以我所处理的实际判例为例,在案例一中,简阳市人民法院就“背靠背”条款认为:“对XX公司(被告)主张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由于该审定已于2020年7月完成,已达2年之久,其是否收到该款项均不影响其应向XXX(原告)履行支付相应进度款的义务,故对XX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案例二中,泸州仲裁委员会就“背靠背”条款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待泸州云溪实业有限公司计量付款后7日之内,按比例付款给乙方”。双方虽然约定了按比例支付,但实际上对于结算方式和比例并无明确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但考虑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业主是云溪公司,云溪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被申请人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需要有一定周转时间,故酌情考虑延长至年底付款。”

律师总结:

结合上述法院/仲裁委意见,“背靠背”条款并不必然被司法机关采纳,根据我所实际案例以及检索其他相关案例,司法机关不予采纳“背靠背”条款,主要是因为甲方常常以“背靠背”条款为依据拒付款项,乙方太长时间不能收回款项,这严重损害了乙方权益。此外,也有司法机关从格式条款、合同相对性原则等方面论述该条款的不合法性。因此,“背靠背”条款并不是甲方稳定的安全保障,还是应当谨慎适用该条款,在该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较长的固定的付款期限,同时,乙方面对该条款,在宽限甲方较长时间后应当及时诉诸司法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