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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算好这几笔账,不然你的损失就大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注意: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一、利息的类型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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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分为三种类型: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一种:借款期限内利息(3种情形)


◎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超过最高标准的部分无效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若没有约定则不能计算利息;

◎约定不明的,结合借贷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第二种:逾期利息(3种情形)


◎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标准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当时的LPR标准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第三种: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基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指债务人(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同时,《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日*迟延履行期间。

 

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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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借贷双方除约定逾期利息外,还可能针对逾期还款行为约定违约金。我国法律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无论出借人是主张其中一项、两项还是一并主张,最终结果上都要受到限制,即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三、其他费用


(一)“砍头息”


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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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


    (四)新旧规定的衔接


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王梓霖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