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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金的“进与退”

新的《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据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斌团队的统计,新法删除了现行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包括纯文字性改动),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其中,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缴纳变化,相对来说又是冲击最大的。


一、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变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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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公司”怎么办?


一般来讲,法律的制定应当满足“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本次新《公司法》对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明确规定了“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内”。

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就该问题答复如下:“......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现行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在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同样,市场监管总局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亦是同期施行。现在距离2024年7月1日仍有好几个月的时间,相信届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会就本次新《公司法》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未能按时缴纳出资的责任


其实在新《公司法》通过之前,对于缴纳时间未到期的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也存在一个演变过程:

1、附前置条件承担责任

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


2、例外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

2019年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其中,“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的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2)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而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存在以下情形: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足以清偿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c.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e.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承担补充责任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通过提前到期承担责任

本次新《公司法》专门设置了“提前到期条款”,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综上所述

5年内将认缴的注册资本金缴纳到位,是所有公司的“紧箍咒”。我们建议客户们一方面在新设公司时一定要“量力而为”,不要再为了“面子”而随意确定不切实际的注册资本金金额。同时,针对已经注册的公司,我们建议做好清理工作。该关停的关停,该减资的减资,从而避免看似有限责任,实则无限责任的情况出现。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胡靖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