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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或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近年来,因为疫情,很多公司面临解散或注销。但公司解散或注销后,仍有应收账款未收回,需要诉讼回款。那么,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这个类似于自然人死亡后,需收回其债权,谁有资格来启动诉讼?对于这个问题,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应该是其法定继承人来启动诉讼。公司是否一致,下面我们依法分析。


一、公司解散、公司终止与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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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的终止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的解散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人的注销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并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二、法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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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及实践,公司解散或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解散后,清算完成/已完成,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此种情形,公司仍然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但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项,不能从事新的经营活动。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2.公司解散后,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此种情形,公司已终止,不能再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公司在终止前存在的债权或债务尚未清偿,应由公司的股东或者清算组负责人代为行使或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公司注销后的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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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综上所述,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只有在公司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才会消灭。在此之前,公司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但只能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项,不能从事新的经营活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人终止制度的完善,又保障了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篇文章由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红琼供稿!